實力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3-21 10:08

非自願性售屋 可豁免課重稅

記者張晏彰/臺北報導 2016-03-21
因應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今年上路,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將課重稅,但為避免民眾非自願性售屋遭課重稅,財政部公告豁免條款,針對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案例,如調職需求、無力清償遭移轉所有權、家暴令須轉移住所等,可按照20%稅率課徵利得稅,並回溯至新制上路時,大幅降低民眾負擔。
各界關注的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今年開始上路,依規定個人出售自2014年1月1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都將適用新制,出售持有1年以內房地,課徵45%稅率,出售持有1年以上,未滿2年房地,則課徵35%稅率。至於出售持有2年以上、未滿10年房地,適用較低的20%稅率;出售持有逾10年以上房地,則可享長期持有優惠15%稅率。
財政部指出,由於有部分民眾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因素,須將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出售,課以重稅並不公平,因此公告5類非自願性售屋類型,即使持有未滿2年,售屋利得稅率仍為20%。包括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所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以及個人因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此外,還包括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財政部指出,此5類非自願性售屋類型,均不視為具炒房意圖的售屋行為,當事人經舉證後,即可改按20%稅率繳稅。此豁免條款公告前已申報並繳清稅款者、或尚未辦理申報的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已繳清稅款者則可獲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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