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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壽不當銷售投資型保單 金管會重罰&停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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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小墾丁
發達集團公關主任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13 14:58
新壽不當銷售投資型保單 金管會重罰&停賣3個月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新光人壽因不當銷售投資型保單,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的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進行招攬,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金管會12日決定祭出重罰,除處新台幣240萬元罰鍰之外,並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次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新光人壽業務員以保證獲利及遊說消費者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因此,金管會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台幣240萬元。
此外,考量新光人壽違法行為所生影響重大,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金管會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制新光人壽自裁罰書到達之次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金管會並強調,新光人壽應於停售期間,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經由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獨立董事、監察人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同時,新光人壽必須委託外部獨立機構驗證,並出具已確實改善的評估報告,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止銷售的處分。
同時,新光人壽也應對直接督導銷售業務的管理階層主管及所屬人員依權責及比例原則予以懲處。
金管會也透露,目前已經有1000多位保戶申請拿回當初的投資本金,新壽必須全額退還保戶,合計13億元。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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