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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9-20 13:24
國道收費員案確定 高公局須還遠通450萬元
國道收費員案確定 高公局須還遠通450萬元
2016-09-20 11:57:19 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
纏訟2年的收費員轉職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高公局上訴,高公局須返還遠通450萬元違約金,全案確定。高公局、遠通電收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遠通表示,此案代表法院已認定「收費員轉置作業完成」。
此案源於2013年國道收費全面改採計程收費,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電子收費ETC,合約中要求遠通電收協助安置收費員,但部分收費員不滿遠通電收沒有妥善轉置。
高公局長吳木富表示,當時合約要求遠通電收協助每一位收費員有一個工作,遠通電收在合約到期前,以雙掛號通知還未媒合工作的收費員,但有兩人同名同姓卻不同人,信卻都寄給同一人。
吳木富說,當時遠通發現後,補寄信給沒收到的那名收費員,卻因合約已逾期9天,因此每天罰50萬、共罰450萬,從委辦服務費中直接扣除,但遠通不服,打官司要求高公局返還,高公局上訴2次,現已沒機會再上訴,尊重司法判決。
遠通電收則表示,遠通當時已分批轉置收費員,但仍有部分收費員未報到,因此在合約到期前最後聯繫每一位仍未轉職的收費員,每封信都是一個工作機會,收費員可持信件直接去報到。
遠通表示,確實有兩人同名同姓都住高雄,導致信件都寄給同一人、另一人沒收到,最後是專人直接送件給未收到信的收費員,但已經晚了9天導致高公局開罰。
不過遠通表示,遠通主張這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實質工作」,才提出訴訟。如今此案確定,也代表「法院認定轉置作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