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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02 14:44

政院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保障股東權益

政院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保障股東權益
2009/07/02 14:31 中央社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證券主管機關得命公司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避免上市、上櫃公司的年度股東會過度集中,影響股東權益。
行政院新聞局副局長許秋煌於會後記者會表示,行政院長劉兆玄會中表示,修法方向符合國際潮流及企業管理需要,保護股東權益、吸引投資及便利企業運作,希望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現行條文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修正草案增訂,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經濟部於提案說明表示,近年上市、上櫃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度集中現象,導致股東無法一一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有必要修法保障股東權益。若公司違反這項規定,股東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此外,經濟部於提案說明指出,為使少數股東也有當選董事的機會,落實公司治理基本精神,明訂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公司章程排除。
現行條文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修正草案則刪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條文。
此外,過去無虧損的公司,只能依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分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草案增訂未來也可發給現金,但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的25%部分為限。
經濟部於提案說明表示,修法目的是讓公司彈性運用,幫助吸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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