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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08-28 16:31
債務人不用還這麼多? 「個人破產法」將三面向放寬
債務人不用還這麼多? 「個人破產法」將三面向放寬
2017-08-28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保障信用貸款、房貸等債務人權益,俗稱「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修正放寬三大有利措施,包括降低聲請免責門檻,從債務還掉四分之三降至三分之二,突增債權人時還債期間可再延二年等。
行政院本周四(31日)院會將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通過後將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債清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消費貸款、住宅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目前主要債權人是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等,知情官員表示,這次修正主要都是有利債務人,重點有三大項。
第一,降低債務人可聲請免責的門檻。現行第75條規定是,債務人清償債務金額已達四分之三時,可向法院聲請免責;修正案將降到三分之二。
舉例來說,債務人欠100萬元,已還75萬元(四分之三)後,實在沒能力再還,可以聲請免責;修正後,只要還67萬元,就可以聲請免責,以利債務人完成更生。
第二,突增債權人時,還債期間可再延二年。現行第73條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的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是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官員解釋,例如談好的更生方案,突然又跑出來一位債權人,且不歸責於債權人(例如談更生時剛好出國等),債務人仍要還這筆多出來的債務,修正案增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申請延長履行債務清償期間,可比原本法院裁定的時間再延長二年。
第三,增訂第64條之1規定,明訂「盡力清償」條件。現行64條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為有利債務人,修正案明訂只要債務人達此狀況就是「盡力清償」,包括財產有清償價值時,連同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已有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債務。或財產無清償價值,連同所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有五分之四用來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