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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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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1-31 10:06
大陸海協會長張志軍:台資應界定為「特殊內資」
大陸新版的外商投資法有望在今年兩會上通過,對於台資究竟屬外資還是內資的問題,大陸海協會長張志軍認為,應界定為特殊內資,他還建議,研究制定涉及港澳台投資的法律。
第一財經報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至30日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距離去年12月23日初次審議僅一個多月後再次審議,讓多位業界人士更加堅定預測,這部以「促進和鼓勵」為基礎的法律,有望在今年兩會期間通過。
針對《草案》中第2條的外商投資定義,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資?與會代表普遍認為需要有一個適當的說明。根據常委會資料,2017年實際投入外資金額排名前十的國家和地區,香港排第一,台灣排第三,之前法律對港澳台資一直以「外資」待遇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需要回應外商投資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資;假如不包括,那麼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如何保障港澳台投資等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建議,港澳台投資者在大陸的投資,參照本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一位委員譚耀宗也表示,應在法律中明確,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也適用本法規定。
但身兼全國人大外事委副主任的張志軍表示,首先要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資的性質,「從大原則,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
張志軍分析,要解決港澳台人士的顧慮,可以考慮採用兩個辦法:一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外商投資法後,國務院可以透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給港澳台企業一顆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資的相關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郭振華也同意港澳台投資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規定,也不直接適用本法,但是考慮到40年來外資管理的經驗,建議在常委會向大會提出議案的說明裡,對港澳台投資的問題有一個適當說明。
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崔凡曾認為,透過《外商投資法》這樣一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確定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原有管理體制的各種規定就更容易得到梳理和修改。預計法律正式實施之前,實施條例與外商投資領域的一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會加緊制定和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統一的外商投資法在形式上取代了早期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雖然這三部法律都涉外,但「外」不僅是指外國,還規定了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照相應實施細則處理。這次《草案》標題的外國投資法改為外商投資法,已經為港澳台資納入外商投資法掃除形式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