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8-16 11:44

前武警:武警部隊出兵香港不存在法律障礙

曾經隸屬武警遼寧總隊、轉業擔任律師的李騰在《觀察者網》撰文指出,武警部隊出兵香港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實質障礙。如果香港局勢繼續惡化下去,除香港駐軍外,武警部隊也存在依法介入香港事務的可能性。
李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員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第七條規定: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是武警部隊重要的安全保衛任務之一。
他認為,如果只考慮軍隊的職能屬性,由武警部隊處置近期發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適的。
李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他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同時,《駐軍法》第六條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他表示,可見對於駐軍介入香港事務,大陸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設計的。根據《駐軍法》第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海軍、空軍部隊組成,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所以,這裡的駐軍,並不包含武警部隊。
李騰指出,從《武警法》賦予武警部隊的任務上來看,由武警部隊處置近期發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適的。但香港問題的特殊性在於,在常規情況下《武警法》並不能在香港地區適用。
對於如何解決《武警法》在香港地區的適用問題,李騰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武警法》作為大陸國防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根據上述規定,在中央依法徵詢香港相關意見後,可以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從而在香港地區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也就是說,在上述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可以直接決定《武警法》在香港地區實施。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