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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3-27 06:09

未參加朝會被記警告 19歲學生打贏行政訴訟

Yahoo奇摩

2020年3月26日 下午12:02


東華大學19歲學生陳旻傑,就讀高中時因朝會3次未到,被記警告,他不服先後向校方、教育部提申訴及訴願遭駁回,他轉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教育部應受理訴願,撤銷原處分。

東華大學19歲學生陳旻傑,高中時因朝會3次未到,被 記警告,他不服先後向校方、教育部提申訴及訴願遭駁 回,再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獲勝訴,法官認為教育 部應受理訴願,撤銷原處分。(中央社)



陳旻傑去年就讀國立花蓮高中高三期間,因3次朝會升旗未到,被記警告,陳旻傑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訴,校方駁回並維持原處分。
陳旻傑再向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教育部「已原告受記警告處分為學校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採取的管理措施,並非屬訴願法上的行政處分」做出不受理決定。
陳旻傑最後轉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行政訴訟庭作出判決,認定校方警告等處分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並依去年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判決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原處分。
陳旻傑目前是東華大學台灣文化學系大一學生,今天手拿「勝訴」牌子,接受媒體採訪。他說,從校內提申訴到判決出爐,將近10個月,雖稍嫌美中不足,但仍尊重判決結果,會重新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他認為,這次判決法院認定學校作出的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都是行政處分,有可能侵害學生名譽權、人格權,教育部應尊重這次判例,以後有學生因類似處分提出訴願,就不能直接程序不受理,判決意義重大。
對此,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說,這個判決是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決定,並非花蓮高中敗訴,對於學生再提訴訟,也尊重學生個人權益。
詹滿福強調,學校是教育機關,多是口頭勸導,若被記警告給予消過機會,不會留下任何紀錄,學生畢業後也不會跟著他出校門,且不參加集會被記警告,是師生共同討論的東西,應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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