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2020年4月24日 下午3:02
2014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區連環氣爆,釀32死、321傷。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氣爆二審宣判結果大逆轉,認定過失責任全在施作箱涵的高雄市政府,合議庭宣判時當庭說「引爆只是早晚問題」;不過相較市府趙建喬等3人一審都被重判4年10月徒刑,二審減輕判2年半到3年半不等,合議庭考量關鍵是已與多數受害人達成和解,但因造成傷亡、損害都重大,仍不宜過度減輕或宣告緩刑。
二審合議庭指出,由於發生破口的4吋管,被箱涵包覆、埋設的位置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以致不能依「陰極防蝕法」達成防蝕目的,並因不詳原因造成金屬管壁外露,才逐漸由外向內鏽蝕減薄,直到2014年7月31日晚間8點44分,管線鏽蝕部位無法負荷管內輸送的壓力,從內向外快速破裂形成破口,以致丙烯急速外洩、瞬間汽化,11點56分濃度過高引爆。
合議庭認定,氣爆管線所屬的「前鎮區崗山仔2-2號道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在26年前是水工處工程員邱炳文、副工程司楊宗仁、幫工程司趙建喬,負責監工、初驗到驗收,3人都有過失。
過失比例上,邱炳文監工時明知施作的箱涵會讓4吋管懸空於排水斷面,沒通知遷改,趙建喬是該工程設計者也是最後驗收者,驗收過程卻僅任由接管單位的維護工程隊人員進入箱涵察看,以致錯失最後發現重大瑕疵的機會,2人過失程度較重大,而負責初驗的楊宗仁較輕。
合議庭考量,氣爆後社會各界踴躍捐款,協助災後重建復原外,市府、榮化、華運達成三方協議,由榮化、華運分別負責與32名罹難者家屬比照空難,各賠1200萬元、重傷66人有65人和解,市府則處理輕傷者及財產損賠事宜3000多件,3個單位動用相關行政資源通力合作,不僅金錢賠償或發放慰問金方式直接給予援助,市府案發迄今更持續透過提供就業機會、進行心理輔導暨復健等多個方式協助傷者走出,重新進入社會等,都是作為趙建喬等人量刑參考。
至於榮化李謀偉、榮化大社廠長王溪州當年決定要用4吋管線輸送丙烯,一審認為疏於監督公司定期檢測管線;二審則認為,雖疏於檢測維護管線,但仍無法預見有可能發生氣爆,不構成刑法上的過失。
氣爆當晚操作人員,榮化大社廠值班組長蔡永堅等4人及華運值班領班黃建發等3人,一審認為明知輸送丙烯異常,仍沒巡視管線發現外洩,並善盡職責通報;二審認為,雙方處理4吋管線的異常情形雖沒盡完善,但此情況已超越他們「應注意且能注意」的範疇,加上專業消防人員也無從想像洩漏源是排水箱涵內,縱使發現,都無其他方式防堵管線破口、來避免發生氣爆,都無法成立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