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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9-08 09:00

過去5年度所得稅,仍可退稅

《稅收》過去5年度所得稅,仍可退稅
2009/09/08 08:40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從93年度到97年度的過去5年度所得稅,可以退稅而未申報的人,現在補申報,國稅局會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位黃先生詢問,最近看到國稅局陸續辦理綜合所得稅退稅,他當初試算可以退稅,因為臨時出國忘了辦理結算申報,是否會影響本人退稅的權利呢?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過後才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有類似情形者,應儘快到戶籍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事宜。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上週宣布,從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所得稅起,財政部將有條件為納稅義務人計算,所謂條件,是指上年度所得稅申報(99年申報98年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的家戶,成員單純,免稅額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等。
依財政部構想,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出的所得資料及繳款書,且在申報期間內繳納,就完成結算申報。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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