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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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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10 17:59
投資用不動產不得提列費用攤還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09.11.10 05:23 pm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投資不動產,不得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折舊。
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的有形資產。
財政部強調,固定資產折舊乃基於營利事業購置效能超過一個以上會計期間的耐久性資產,為達到收益成本及費用配合原則,准其合理且有系統轉列為當期費用。因此,營利事業如投資不動產非供營業使用,即非屬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2009/11/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