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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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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7 09:43
當兒少保護撞上新聞自由
2009-12-27 中國時報 【許育典】
日前「動新聞」引發濫用新聞自由的爭議,進而出現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呼聲,行政院院會終於在十二月廿四日通過相關的草案。這一連串演變,看見新聞自由與兒少保護的衝突,也看見我國行政體系自我定位的不明,更看出我國邁向實質法治國還有努力空間。
其實,新聞自由的保障目的在於:其公共性的第四權本質,所以,不應以保障或促進自身利益為中心,無論是以出版品、廣播電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媒體設施為工具,皆應將充分傳播表達人民的公共意見,促成民主國與多元文化國的實現。因此,當新聞自由所扮演的第四權角色,受到媒體的濫用而侵害兒少身心時,就是國家以法律介入干預的憲法正當性。
為回應動新聞的爭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增定了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具體來說,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訂定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如果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者,NCC可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處罰,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是,何謂「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雖然,媒體對新聞自由的濫用,賦予國家介入管制的憲法正當性,但國家的法律管制仍不可過度,這也正是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基本權的法律限制上的手段要求,也就是所謂「必要」的合比例利益衡量展現。
不可否認地,為了使行政機關保持一定的靈活性,法律有時也透過一些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行政機關一定判斷自由的活動空間,也就是說,立法者得斟酌生活事實的複雜性、適用個案的妥當性而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縱使法的明確性原則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在其內容上,應清楚、確定且明確,惟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然違反法的明確性要求。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當立法者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該概念的意義必須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就本案來看,修正草案欲以一句「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簡單化約事務的兩端,何謂「有害」?由誰認定?每個人民對於「有害」的定義並不相同,舉例來說:裸露藝術算不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如果國家所定的標準如此不明確,未來執法時,將使「有心人」擁有上下其手空間。在此,藉著舉著兒少保護的大旗,恣意限制新聞自由的結果,不但會使新聞喪失其作為第四權的功能,還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不利多元、民主等價值的形成。
事實上,兩年前兒福團體提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時,欲避免法律不明確所生過度侵害新聞自由的問題,在草案中保留一個申訴與審議機制,但草案送到內政部後卻被拿掉了,理由是:「內政部沒有這樣的組織與人力」。如今,這個燙手山芋似乎又出現了,從現在草案規畫看,地方政府是裁罰機關,然地方政府難道就比較有這樣組織與人力?還是這又凸顯另一個草率立法的結果?
行政有其積極、主動的性質,但是,從「動新聞」的演變過程中,可發現我國行政機關似乎僵化了,其執行似乎取決輿論壓力與導向。從一開始的互推皮球,認為無法可管,到現在極端的修法草案,在在顯示出行政機關未認知到其本身的職責。在法治國原則的憲法框架下,行政機關應透過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追求人民基本權的保障,而非依循著民粹的輿論,擺盪在光譜的兩個極端,令人民無所適從。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