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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10-05 00:23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 這樣做可以省下遺產稅

2025/10/04 10:47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的遺產稅,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北區國稅局說明,上述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2024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2024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重點包括: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甲生前於1月1日贈與1筆婚後投資獲利1000萬元給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受贈現金1000萬元)。
繼承人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包括甲君婚後財產2900萬元及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至於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則為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因此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850萬元〔(3900萬-200萬)÷2〕。
北區國稅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2024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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