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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2-16 08:51

公共場所安全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提醒注意5點

2026/02/15 11:30  
金管會表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多有規定轄下營業場所經營管理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今天是小年夜(2月14日),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民眾多有安排參加各遊樂景點春節活動或餐廳聚餐。金管會表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多有規定轄下營業場所經營管理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首先,金管會說明,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可分為「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分別承保被保險人(公共場所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其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亦或在保單載明之活動處所舉辦活動,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金管會提醒民眾注意事項,共有5大項:
1、由於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由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繳交保費投保,保險契約與受害人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仍以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即被保險人)為主,受害人仍應向被保險人索賠,並由其轉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但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保險法亦規定在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受害人仍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2、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是依受害人實際損失程度與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數額決定,不是按照保險金額理賠,但保險公司賠償的責任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3、限於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或「活動處所」內發生的意外,不是公共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均可獲得理賠。
4、受害人因意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財物修復單據均應妥善保存,以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5、民眾可先注意商家門口或櫃台,是否主動張貼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告示,亦可主動詢問商店投保狀況,或檢視所參加活動簡介之相關投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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