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5 05:30

工總擔憂《空污法》修法草案若貿然通過,將因過度擴大地方政府裁量權,對國家能源供應造成不可逆的嚴重傷害。(歐新社)
記者廖家寧/專題報導
近期《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法爭議主要有二:一是地方裁量權踰越法理規範,引發法源衝突;二是草案鎖定發電機組,恐干擾全國電網供電穩定,進而衝擊企業營運。對此,全國工業總會(工總)與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多次代表產業界公開表達立場,擔憂《空污法》修惡將帶來不可逆的傷害,不宜貿然通過。產業界強調,現行機制已充分兼顧產業穩定運作、污染防制設備效能維持、行政審查程序公平,並針對高風險對象設有差別化管理機制,已樹立一套具規範明確性與執行穩定性的制度,呼籲立法院維持現行機制。
藍白立委提出《空污法》第27、28及30條修正條文,授權地方政府可強制要求業者減量排放,但地方制度法明定「能源事項」非地方自治事項。工總表示,現行第27條原意是給予業者主動申請新舊製程污染可同步改善的友善機制,草案有擴大地方政府裁量權限疑慮,也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加上缺乏中央監督機制,易生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一的亂象,企業將面臨高度不確定性的營運風險。
貿然禁止或限制燃料 公民營電廠運作受限
另,草案第28條授權地方政府可禁用特定燃料,涵蓋生煤、燃油、SRF等燃料。工總直言,現行第28條本是管制業者使用生煤等燃料的「成分及混燒比例」,並非全面禁止或限制使用量,貿然禁止或限制燃料,將導致全國各地的公民營電廠運作受限,嚴重衝擊國家能源供應穩定,各行業工廠、鍋爐業者也可能因燃料遭禁而停止營運。
至於第30條修正條文則新增「三級防制區」,並縮減發電機組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限。工總表示,現行第30條展延制度的本質是製程操作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以「延續既有條件」為原則,而全國西半部各縣市皆屬臭氧8小時三級防制區,修法將導致西半部所有電廠與高科技廠的許可證,皆可能面臨僅獲核發數月的極短效期,迫使事業須頻繁提出展延申請,不僅不利穩定操作,對業者營運、主管機關審查均造成顯著負擔,實務上頻繁申辦無助於改善污染,徒增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