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5 18:28

勞動部重申最低服務年限須合理不得濫用(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不少勞工到職後,雇主會要求必須做滿一定年限,否則需賠償一筆不小的「違約金」。勞動部今(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如果雇主是因為提供勞工專業培訓資源,或「提供合理補償」,因此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也不能逾越合理範圍,若勞工提前離職,雇主要求返還金額也應依比例計算,否則無效。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之約定,要求勞工「必須做滿幾年」,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此外,也有雇主是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因而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
由於相關的爭議頻傳,勞動部特別發布通函,重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並提醒雇主注意以下事項:
第1、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即使雇主認為,已砸重金為員工辦理訓練,但員工提前離職,也應將已提供服務的年資按比例扣除。
第2、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以此為由,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第3、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勞動部呼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流動權益,雇主於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以不當約定限制勞工擇業自由。勞資雙方如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資料,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