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馥馨
2026年8月1日週六 上午8:00

購入「預售屋」與「成屋」課稅原則大不同。廖瑞祥攝
國人買賣房地、繼承房地的課稅方式,若交易標地為「預售屋」,則與「成屋」的計稅方式大不相同。台北國稅局彙總4種常見的「預售屋」稅務供各界參考,包括出售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前購入的預算屋,需要課徵房地合一稅嗎?換屋族購入預售屋,可否適用自住房地重購退稅?若被繼承人生前購入預售屋,要交遺產稅嗎?
預售屋2016年後交屋 出售要繳房地合一稅
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制上路,納稅義務人在此「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才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因此,當納稅義務人出售該房地時,就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此,雖然是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前簽約購買的「預售屋」,但完成房地登記在2016年之後,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
舉例來說,甲君2025年出售台北市A房地,自行在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卻以早在2014年10月就與建商簽訂屋買賣契約書為由,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國稅局以A房地是2018年8月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房地合一稅範圍,核定甲君應納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200餘萬元,應補稅額50餘萬元。
預售屋交屋後出售 持有期間自「登記日」起算
個人購入預售屋後,在2016年之後交屋並出售,除了要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外,房地持有期間也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持有預售屋權利的期間併入計算。
舉例來說,甲君在2020年8月與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2025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在同年11月就以1300萬元出售。
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卻誤將持有期間自2020年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
但甲君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為2025年9月中旬,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購買預售屋欲享重購退稅 關鍵期「2年內」
至於換屋族在購入「預售屋」後,再出售原自住房地,如果想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須留意預售屋的「簽約日」不是「房地取得日」,若原舊房地出售日,距離新房地「取得日」超過2年,將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若想申請重購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3大要件;分別是,(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重購的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2)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相距必須在2年內。
而預售屋在交屋前,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就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舉例來說,甲君2021年5月就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A,2023年2月1日將原本自住的房地B出售,並依規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
待預售屋A興建完工,甲君在2026年3月7日才完成所有權登記,正式取得A房地所有權,並辦妥戶籍登記,就主張A房地是在2021年5月與建商簽定合約,且先後都在兩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200萬元。
但國稅局主張,A預售屋未完工交屋前,不能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自住房地規定,交屋後房地取得日應以2026年3月7日所有權登記日為準,不是預售屋簽約日;因此,取得A房地距離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認定不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
官員坦言,之前因新冠疫情、俄烏戰爭後建材成本上揚,預售屋多有延遲交屋;若民眾因籌措自備款而太早將原舊房地出售,才容易發生原房地距離新購房地間隔超過2年的案例。
官員提醒,預售屋自簽約日到交屋往往需要2年至4年,民眾規劃換屋時,若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要注意相關規定。
另外,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想要「全數退稅」只適用小屋換大屋,也就是新屋總價要超過舊屋;若新屋總價低於舊屋,就只能按比例折抵,不能100%全數退稅。
「預售屋」變成遺產 債權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
若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卻在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要繳遺產稅嗎?
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但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若要移轉登記,就須向建商提供「完稅證明」始得移轉權利;若漏報恐將連補帶罰。
至於「預售屋」該如何計算遺產稅?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下的「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是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的所有權。
因此,「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給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來說,甲君2023年2月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契約約定的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2026年底完工交屋。但甲君不幸在2026年1月過世,經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以及交給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匯款單資料等,已交付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共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