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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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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9-24 21:32
彥臣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參與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15年第一次現金增資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4732)彥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參與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15年第一次現金增資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權2.事實發生日:115/9/24~115/9/24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9月24日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5.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本公司81.00%持有之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3,500,000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新台幣8.5元,保留發行股數10%,計4,350,000股供員工認購;發行股數90%,即39,150,000股,由原股東按照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認購214股。本公司按持股比例得認購股數為31,721,417股。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現金增資,本公司擬認購9,000,000股,交易總金額為76,500,000元,並放棄原股東可認購新股22,721,417股。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81%持有之子公司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9.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10.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11.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作業時程辦理12.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3.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0.47元14.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累積持有股權:69.42%累積投資金額:229,046仟元權利受限情形:無15.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佔合併總資產比例:35.42%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41.10%營運資金:495,577仟元16.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7.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長期股權投資18.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9.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0.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5年9月24日2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2.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恒立會計師事務所23.會計師姓名:鄭睿盛會計師24.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1.金管會證字第5569號。2.中市會證字第681號。25.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26.營運模式變更說明:27.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無28.資金來源:自有資金29.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30.其他敘明事項:1.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御華生醫)於該公司115年09月24日董事會決議辦理115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2.本公司於115年09月24日董事會決議參與子公司御華生醫現金增資9,000,000股,交易總金額為76,500,000元,並放棄原股東可認購新股22,721,417股,為使本公司全體股東共享御華生醫經營成果,將由本公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所載持股數按比例計算優先認購,每仟股可認購御華生醫470.445股。本公司股東放棄認購之股份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則依御華生醫董事會決議,授權御華生醫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特定人認購不足者,授權董事長於15,000,000股內由本公司認購之。 3.子公司御華生醫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後,流通在外股數將自 183,000,000股增加至226,500,000股,本公司持有御華生醫普通股將自148,230,922股增加157,230,922股,持股比例由81%下降至約69.42%。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係因子公司御華生醫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10%由員工認購;又本公司放棄可認購新股計22,721,417股所致。 4.依經濟部84年4月29日商207018號函規定本次御華生醫現金增資全體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特定人身份認購,若欲放棄認購權利亦不得將認購權利移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