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10-03 08:26

併購大潤發未履約遭罰2000萬 全聯逆轉勝訴免賠

併購大潤發未履約遭罰2000萬 全聯逆轉勝訴免賠
全聯二〇二二年七月有條件併購大潤發後,被檢舉違反公平委員會核准結合時所附加的「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條件,被裁罰二〇〇〇萬元。全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全聯的說法,撤銷公平會的裁罰;可上訴。

公平會指違反「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條件 北高行撤銷裁罰
判決指出,公平會二〇二二年有條件核准全聯併購大潤發,其中要求全聯「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也就是禁止其透過其他通路的售價,和供貨商談判優惠價格,但公平會後續接獲檢舉,指全聯違反公平會的結合決定。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全聯在供貨商申請新品上架、調漲價格時,要求須為其他通路一定折數。此外,還在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商品定價,作為與供貨商議價基礎,並向部分供貨商協商調整促銷價及進貨價,甚至在擅自降價後,再以該價格計算支付貨款,因此於二〇二四年開罰全聯二〇〇〇萬元。

法院認為,全聯在契約中已刪除最惠客戶條款,公平會提出的新品報價單、調價同意書等資料,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議價行為,難以認定全聯利用優勢地位強制供貨商接受條件。供貨商陳述內容也顯示,部分供貨商可以拒絕簽署或拒絕再次議價,顯示仍保有決定權。

法院指出,即使全聯在促銷期間進行訪價、跟價或中途調價,結合決定本身也未禁止此類行為,而是禁止藉由契約或優勢地位強制供貨商配合;而公平會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全聯將促銷價差完全轉嫁供貨商承擔,或已造成其主張的限制競爭效果,因此不能僅憑訪價、議價行為就認定違反結合負擔,故判決全聯勝訴,撤銷二〇〇〇萬元的裁罰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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