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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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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08-11-27 06:48
握內線 18小時內禁交易
握內線 18小時內禁交易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11.27 02:51 am
立法院財委會昨(26)日審查通過證交法內線交易條文修正案,將知悉重大訊息進行交易的沈澱時間,從現行的12小時拉長到18小時;上市櫃公司可接觸重大訊息的相關人等,在消息公開前、後的18個小時內禁止買賣股票,即使利用人頭從事交易或買進公司債,也視同內線交易。
行政院送審版本中,有依企業界建議增訂豁免內線交易條文,因立委與金管會無法取得共識,最後全數刪除,不訂定任何內線交易的免責條款。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證交法修正案,由於四合一案等條文上次已完成審查,昨天主要審查第157條之1,也就是各界關心內線交易條文,增訂的內容主要為: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買賣非股權性質的公司債,納入內線交易規範,以及訊息的沈澱期從12小時延長到18小時。
在內線交易的認定上,則依立委賴士葆版本加以明確化。如「獲悉」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消息,改為「實際知悉」;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改為在消息「確定、成立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間內不得買賣。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是指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等,也改為「其具體內容」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等。
賴士葆表示,過去八年來,內線交易定罪率非常低,起訴了169 件,一審判決有罪的只有六件,無罪的五件;一般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是六、七十天,內線交易則長達421天,這都是法律不夠明確造成,因此有必要將各項條件的定義更明確化。
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認定事實嚴謹一點,對企業較好,但實際上法官辦案仍會依個案事實認定。
豁免條款這次未能過關,主要是金管會擔心認定不易,變成有漏洞。行政院送審的草案,指出行為人如能證明其交易是在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的交易,是屬於以下兩款者,則不受內線交易限制:第一、與持續六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的交易;第二,與持續六個月以上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的相同內容交易。
新聞辭典》沈澱期
知悉重大訊息交易沈澱期,是指上市櫃公司關係人在得知重大訊息前、後的規定期間,不得利用自己或他人帳戶買賣股票。
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這12小時即為重大訊息交易的沈澱期。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將上述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 (記者王茂臻)
【2008/11/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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