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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2-28 06:14
公股金融併購 搬開大石頭
公股金融併購 搬開大石頭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2.28 03:13 am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
營造有利金融機構整併環境,金管會日前將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提報行政院,修正案中拿掉上屆立委增列的「二次金改條款」公股持股10%以上金融機構併購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以免阻礙金融整併。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已在立法院審議多年,本會期再度被行政部門列為優先法案。因應新一屆立委上任,行政院必須重新送出金融機構合併法,金管會日前已將最新修正版本呈報行政院。
根據金管會提報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修正重點多數比照上會期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的版本,但拿掉公股持股10%以上金融機構合併須向立院專案報告的條文。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表示,政府應營造有利金融整併的環境,公股持股10%以上金融機構合併須向立院報告的法律條文,不利金融整併。
上屆立委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時,有立委提案增列「二次金改條款」,明訂公股持股10%以上的公股金融機構,推動涉及經營權轉讓的合併案時,提報股東會前必須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這項條文不但在財委會通過,到了二、三讀前的朝野協商時,也順利過關。
根據財政部資料,公股持股10%以上的金融機構,若扣除證交所、期交所及台灣集保公司,仍多達12家,包括兆豐金、第一金、華南金、台企銀、合庫金控、台灣金控、台產及台壽保等。
一旦「二次金改條款」的條文修正通過,未來上述公股金融機構要推動任何整併或出售股權,都要通過立法院這關。
提案立委增訂這項條文的目的,主要是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二次金改弊端,並顧及金融機構員工權益保障,卻可能阻礙金融機構合併。
銀行業者表示,這項修正案影響所及將不只公股,也包括民股。立法院可監督公股等國家資產的處分,但若只因公股有10%持股,就要求整個金融機構的合併案要送立法院,也等於約束到其他90%的民股。
有關官員也表示,公股涉及政府資產,立法院監督也很合理,但合併不涉及資產處分,立法院監督範圍要不要擴大到合併案,有必要再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