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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2-26 07:00

挺企業!盈虧互抵放寬至十年

挺企業!盈虧互抵放寬至十年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12.26 02:43 am
立法院財委會昨(25)日釋出減稅利多,送給企業「耶誕禮物」。放寬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由現行五年延長至十年,對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生技業、保險業最為有利,預期全國至少有6萬家企業受惠。
財政部賦稅署解釋,盈虧互抵是從虧損發生後的隔年開始計算,不管隔年是賺錢還是虧損,都是開始適用盈虧互抵的第一年。舉例來說,如果是92年發生的虧損,依原來的法令只能扣抵到97年,因修法後可溯及既往,假設企業到了97年還有扣不完的虧損,還可以再多扣五年,最長以十年為限。
企業使用盈虧互抵並沒有扣抵的上限,不論企業是要分年扣抵,或是一次把虧損扣抵完都可以,企業可以自行估算效益最高的方式。
現行企業盈虧互抵的年限只有五年,對需要投入大量資金、或研發期較長的產業不利,例如生技業和保險業通常都要投資超過十年才能獲利,因此立委羅淑蕾和侯彩鳳等21人提案,將企業虧損扣抵期限從現行的五年,改為無限制延長,最後折衷通過行政院版本,延長為十年。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若無限延長虧損扣抵期限,不但會產生稽徵困擾,對實際稅收也有影響,而且營所稅本來就是「有所得才課稅」,讓會計帳簿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企業可以盈虧互抵,已經是給企業特殊優惠了,現在因為經濟環境不好,雖有延長扣抵期限的需要,但仍以最多可扣抵十年為宜。
而企業盈虧互抵延長為十年,現在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6萬家公司、以及由公司自行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所稅的200多家企業將可受惠。
李述德表示,95年度企業申報虧損總額約為2,000億元,以現行營所稅率25%計算,扣抵金額約500億元,修法後因扣抵年限拉長,本來五年抵不完的虧損可以再延長五年,對稅收確實有影響,但實際稅收損失尚無法估計。
【2008/12/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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