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鏈 發達集團風紀稽核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8-08 08:28

金管會研議修正「募發準則」及「海外募發準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研議修正「募發準則」及「海外募發準則」部分條文
2012/08/08 07:44 嘉實資訊
為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及推動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等情形,金管會爰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海外募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第36條規定,刪除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且將期中財務報告統一修正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爰修正發行人申報募集有價證券應檢具之期中財務報告規定為「申報日期已逾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列最近一季財務報告」。
二、配合採用IFRSs之修正情形:基於IFRSs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募發準則及海外募發準則關於財務報告之定義,係指發行人之合併財務報告。故除依募發準則申報之減資及無償配股案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依據外,其餘案件於檢視發行人申報案件之財務條件時,即以採合併財務報告為判斷依據。另參酌IFRSs之用語,修正部分文字及適用時點,以茲一致。
三、其他修正情形:
(一)考量取具信用評等報告之申報案件仍應經主管機關依相關程序與規範審閱相關書件,爰刪除申報生效期間得縮短為7個營業日之規定。
(二)配合募發準則於101年2月20日修正增列本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事由(如未設置薪酬委員會、未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等事由),海外募發準則併同修正。
(三)考量國內公司實際需求並參酌國外實務運作,並採行對單一員工所給予員工認股權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所有獎勵措施總量控管方式,爰刪除有關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百分之十限制之規定,並修正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限制之規定,由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修正為累計給予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就給予單一員工數量予以總額控管。
(四)為強化證券承銷商之管理,於申報書附件增訂證券承銷商應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
前揭兩項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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