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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1-05 06:39

消費券兌領11月2日截止

消費券兌領11月2日截止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1.05 03:08 am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消費券1月18日發放後,次日起營業人就可以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最遲兌領期限至11月2日為止,可兌領地點多達4,200個。
因應消費券發放政策,國庫署指出,已辦理營業登記的各別營業人,收到民眾持券消費的消費券後,自消費券發放次日,也就是1月19日起,即可在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的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款項最後期限,依據立法院決議規定,應在10月31日以前截止,但國庫署說,因當日適逢星期六,兌領期限可順延至11月2日止。
國庫署表示,營業人兌領消費券據點,財政部已經委託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
【2009/01/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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