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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10-12 07:31
次債觸發條件 銀行增資壓力大
次債觸發條件 銀行增資壓力大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2.10.12 03:18 am
金管會昨(11)日預告修改規定,從明年起實施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Ⅲ),國內銀行業發行的次順位債因未符新協定須訂「觸發條件」,須逐年從資本中扣除,銀行業每年資本將減少300億元,增資壓力相當大。
目前銀行業發行次順位債的餘額有三、四千億元,因為都不屬於合格資本,銀行明年起需逐步從資本中扣除,每年扣10%。換算下來,每年的合格資本會消失300億元。
金管會表示,以各銀行今年6月底財務狀況及資本結構進行試算,銀行的普通股比率、第1類資本與總資本適足率,均已經符合新巴塞爾協定於108年應該達到的標準,分別是7%、8.5%及10.5%。不過,還是有個別銀行尚未達標,需要努力。
金管會昨天預告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近期將公告,徵詢外界意見。
金管會表示,新巴塞爾協定對於銀行資本的「質」與「量」要求都更高。「質」的部分,要求提高普通股、第1類資產的比率,另外,如果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必須訂定「觸發條件」,也就是在發行條件中,必須載明,若銀行遭到接管,次順位債持有人的清償順位,和普通股股東相同。目前流通在外的銀行次順位債,均無訂定觸發條件。
量的部分,除現行資本適足率外,增訂銀行應計算普通股與第1類資本的比率。從102年到107年過渡期間,銀行應逐年提高普通股比率、第1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的最低要求。
其次,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槓桿,增訂銀行應從102年起,依規定定期計算、並向金管會申報「槓桿比率」(「第1類資本」占「資產總額」的比率),巴塞爾規定要達3%以上。
另外也增訂資本扣除項目,包括商譽以外的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等資產項目,應從自有資本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