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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7-01 09:23

*倫理學

本帖最後由 尊 於 13-11-05 07:52 編輯
倫理學
(Ethics)也稱為道德哲學或道德學,其西方歷史十分悠久,其源頭可以在最古老的史詩與神話中考究。倫理學是對人類道德生活進行系統思考和研究的學科。它試圖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的法則體系,即「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此類處境」,「我們為什麼又依據什麼這樣處理」,並且對其進行嚴格的評判。倫理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中國古代即有五倫。
基本概念
來自美國批判性思考教學中心的 Tomas Paul 和 Linda Elder 認為「大部分人把倫理和社會慣例、宗教信仰和法律等混為一談」,而沒有把倫理視為一套獨立的概念。Paul 和 Elder 把倫理定義為「指導我們去判斷甚麼行為對具有感情的生物是有益或是有害的一套概念和原則。」
劍橋哲學辭典指出倫理的英語用詞ethics「普遍地和morality(即『道德』的英語用詞)交替使用...有時候亦會被用以狹義地指出某種傳統、群體或個人所抱有的道德原則。」
對自願性人類行爲所設的道德規範或規則。
標準
價值
價值觀對比
目的
行為
後果
風險
防備原則
選擇
控制
自主性
責任
知情權
公正性
人權
同情心
已知受害者與未知受害者
下一代成長
特殊關係的倫理學聯繫
親子關係
師生關係
僱傭關係
雙重效果
告密
揭發
理論
必然論
效益主義
德行論
義務論
契約論
父愛主義
標準
是「為了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複使用的一種規範性文件。」
標準原意為目的,也就是標靶。其後由於標靶本身的特性,衍生出一個「如何與其他事物區別的規則」的意思。會衍生出這個意思也不難理解。標靶是「用來判定技術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據」,標準是另一個說法。將「用來判定技術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據」廣泛化,就得到了「用來判定是不是某一事物的根據」。
技術意義上的標準就是一種以文件形式發布的統一協定,其中包含可以用來為某一範圍內的活動及其結果制定規則、導則或特性定義的技術規範或者其他精確準則,其目的是確保材料、產品、過程和服務能夠符合需要。一般而言,標準文件的制定都經過協商過程,並經一個公認機構批准。標準往往對應該嚴肅對待的方面(比如機器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和效率,玩具,醫學設備)有深遠影響。
價值
泛指客體對於主體表現出來的積極意義和有用性。可視為是能夠公正且適當反映商品、服務或金錢等值的總額。
在經濟學中,價值是商品的一個重要性質,它代表該商品在交換中能夠交換得到其他商品的多少,價值通常通過貨幣來衡量,成為價格。這種觀點中的價值,其實是交換價值的表現。
根據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經濟學理論),物體的價值就是該物體在一個開放和競爭的交易市場中的價格,因此價值主要決定於對於該物體的需求,而不是供給。有些經濟學者經常把價值等同於價格,不論該交易市場競爭與否。
而古典經濟學則認為價值和價格並不等同。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即商品價值。馬克思還將價值分為使用價值(給予商品購買者的價值)和交換價值(使用價值交換的量)。
價值觀對比
價值觀是一種處理事情判斷對錯、做選擇時取捨的標準。價值觀也可以說是一種深藏於內心的準繩,在面臨抉擇時的一項依據。價值觀會指引一個人去從事某些行為,例如:「誠信」的價值觀,會讓人坦承面對困境及對別人說明事情的真相,提昇別人對其的信任度。「紀律」的價值觀,會讓人依規定行事,產生執行力。「關懷」的價值觀,會讓人關心別人,瞭解別人的困境,讓別人有同理心。不同的價值觀會產生不同的行為模式,進而產生不同的社會文化。
「自我」的價值觀,會使人「自我中心」。價值觀的定義:人、動物、文化和書中體現的事物價值的排列,有最大價值、第二價值、第三價值,等等。
價值觀的通俗定義
價值觀就是指人、動物、書、文化對客觀事物(包括人、事、物)的價值認識的排列,是動物就會有價值觀,就會有價值排列。反價值觀同樣存在。價值觀也是可變的。不管你承認不承認,價值觀都存在著,它有最大價值、第二價值、第三價值、第四價值……一直排列下去,比如有人認為愛情比錢有價值,有人認為錢比愛情有價值。價值觀的作用是掌管你的行動和思想,和信念一起決定你的聯想。你只想你認為有價值的和你相信的,想了才會做。你認為沒價值的和不相信的,你根本不會想更不會做。你只會選擇你認為價值大的或價值靠前的。對於一件物品的價值大致區分為金錢價值、獨特價值、紀念價值、體驗價值。從中個人可以衡量出來對於該物品的價值順位,而產生不同的物品價值觀。
相關
道德高地
雙重標準
社會主義榮辱觀
榮辱觀
普世價值
企業文化
世界觀
雙重標準
(直譯自英語Double Standard),中文中意義較為相近的成語為州官放火(取自老學庵筆記/卷五「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典故),即某一種行為對一特定族群是可接受的行為,但對另一族群卻是禁忌。也就是說,雙重標準是一種對一族群的偏見,違反了眾生皆平等的普世價值。
雙重標準的舉例
無論是現實還是在歷史記載,都有很多雙重標準的例子。以下是其中一些例子:
對兩性的雙重標準
近古中國受程朱理學「存天理、滅人慾」、「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觀念的影響,極力提倡婦女守貞,除了婚後不通姦、夫死後不改嫁外,婚前也要保持處女之身。但男性則仍可三妻四妾。
在華人社會,部分的強勢的女性主義積極地把女權拉到最高,將女性的任性合理化,將男性應當對女性提供服務合理化。在戀愛和婚姻關係中希望得到獨立的自由和尊重,卻又認為男性應該扛起大部分的責任。認為男性對女性的價值評判標準是物化女性,卻又對男性採取極高標準。
有時成年亂交或進行婚前性行為,男性會被部分人視為展現男性氣概的行為,而女性就會被部分人譴責,但亦可能相反。
對老少的雙重標準
一些成年人常做的事情,如談戀愛、賭博等,成年人卻以青少年「衝動、缺乏判斷力」為由,禁止他們去做。但事實是很多成年人也會沉迷賭博或因為衝動而犯罪,與其年齡無直接關係。
對宗教的雙重標準
在15世紀開始流傳的故事《巴比倫的蘇丹》(The Sultan of Babylon)中,巴比倫的蘇丹一家信伊斯蘭教,但後來其女兒(公主)愛上敵對的基督徒並改信基督教,更通敵導致王國覆滅。故事中的她為了拯救基督徒無惡不作,但這些行為都被形容為正義的,彷彿基督徒對「異教徒」的惡意行為是正義的一般。
對人權,民主,自由的雙重標準
美國一向聲稱自由民主,但斯諾登卻聲稱美國政府十年來一直在監控民眾,斯諾登的支持者認為這是雙重標準。
斯諾登聲稱美國政府十年來一直在監控民眾,但他自己卻跑到監控程度更嚴重的中國、俄羅斯尋求政治庇護,也是一種雙重標準。
對歷史的雙重標準
中國和韓國常常指責日本不正視歷史,然而中國對自己的歷史亦有隱瞞之事,韓國經常宣傳韓國起源論,都是雙重標準的表現。
誤用
對於兩個本質上不同的事態,以兩個不同的標準處理是正常的,但可能因為誤解而被指為「雙重標準」。
雙重標準和偽善
偽善和雙重標準有所不同,偽善的人行為上實行的是雙重標準,但口頭上則稱自己很公平。
普世價值
在哲學等人文科學上,普世價值(英語:universal value)泛指那些不分領域,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只要本於良知與理性皆為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們認同之價值、理念。普世價值與絕對真理是兩個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儘管它們經常性地被人們所混淆。
普世價值的定義
普世價值涉及到兩重含義。
第一
為大家所「發現」的普世價值。賽亞·柏林 (Isaiah Berlin) 的定義是「普世價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絕大多數地方和情況下、在幾乎所有的時間里、實際上共同認可的、無論是否在他們的行為中明確表現出來的價值……」。
第二
為所有人有「理由」相信的普世價值。阿馬蒂亞·森 (Amartya Sen) 認為當莫罕達斯·甘地認為「非暴力」是普世價值時,他主張所有的人都有理由相信非暴力的價值,並非所有的人目前正在相信非暴力的價值。許多不同的東西都被認為是普世價值,例如,繁殖後代,對快樂的追求,和民主等。
關於是否存在普世價值、如果存在的話什麼是普世價值的問題跨越了包括心理學,政治學,哲學在內的一些領域。
哲學的思考
哲學上對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價值論和價值觀上,但在倫理學,美學和政治哲學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倫理學的思考
歸結主義 (英語:Consequentialism) 認為只有產生具普世價值結果的行為才是正確的行為。功利主義認為,快樂和痛苦是唯一具有普遍意義上內在價值的事物。
心理學的思考
施瓦茨(Shalom H. Schwartz)與一些心理學同事們對普世價值進行了實證研究,調查普世價值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話,又是哪些。施瓦茨定義的「價值」是那些「影響人們選擇行為和評價事件方式的令人嚮往的觀念」。他假說的普遍價值將涉及到三個不同類型的人類的需要:生理需求,社會統籌的需要,以及與福利和群體生存相關的需求。包括在44個國家對不同文化的超過25000人問卷在內的一系列的研究,施瓦茨的結果是,存在著十種不同類型的56
種具體的普遍價值:
安全:強壯的肉體以避免疾病和天敵的傷害以及更高效地獲取物質、繁殖後代。清潔,家庭安全,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報恩,健康,歸屬感。
享樂:擁有生存必需的物質,如食物和財富,作為快樂享受生活的保障。
權力:權威,領導地位,主導地位。
成就:成功,能力,雄心,影響力,智慧,自尊。
刺激:大膽刺激的行為,多樣的生活,精彩的生活。
自主:創造力,自由,獨立,好奇心,選擇自己的目標。
普世性(道德):博大胸懷,才智,社會公正,平等,和平,美麗,與自然的融和,對環境的保護,內心的和諧。
慈善:樂於助人,誠實,寬容,忠誠,責任,友誼。
傳統:生活中的自我定位,謙讓,虔誠,尊重傳統,平和。
社會整合:自律,服從。
施瓦茨還測試了「靈性」這個類型,也就是「生命的意義」,但發現並不具有普世性。
政治學和法學的思考
政治學和法學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 (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及其衍生開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為只有當公平、道德和公正這些更高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才可以被執行。在法律實踐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過法治 (英語:rule of law) 和法治國 (德語:Rechtsstaat) 的概念體現出來。法治可分為狹義法治和實質法治;狹義的 (英語:formal) 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不提供「公正」,但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實質的 (英語:substantive) 法治擴展了狹義的概念,包括某些與此相關的包括自由、人權和民主在內的個人實質性權利。實質法治的這個擴展則在法理上承認天賦人權,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儘管在學術界狹義法治比實質法治獲得更廣泛的認可,但在各國的法律實踐上,憲政國家的憲法普遍包括了人權法案,因而實質法治得到事實上的廣泛的確認。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實踐。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並成為民主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法治是憲政的基礎,沒有法治也就沒有憲政。自由、人權和民主正是通過憲政和法治被認為是普世價值。相較之下,共產主義被信仰者認為是絕對真理,但一般不會用普世價值來稱呼它,亦鮮有人認為其為普世價值。
爭議
最基本的爭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是否存在普世價值,其中以道德普遍主義和道德相對主義之爭具代表性。
第二類爭議是哪些該算作普世價值,比如,有人認爲叢林法則和自然競爭也應該算作普世價值的一部分(有人認為其為普遍原則但不是普世價值)。宗教界人士則認爲神學觀點也是普世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有人則認為其為絕對真理(就信仰者而言),但不是普世價值(相對於民主等非宗教概念而言)。
中國大陸學界在普世價值是否存在、普世價值的存在基礎及普世價值的內涵這些問題上尚有爭議。
目標
是一種個人或是系統想要達到的結果,而且為會為此計劃,設法達成。目標是個人或組織在某種理想狀態下希望達到的狀態。有時目標會有其期限(英語:time limit),因此還需要在期限完成才算是達到目標。目標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長期的。
目標設定
理想的目標設定會希望是具體的(specific)、可衡量的(measurable)、可實現的(attainable)、合理的(realistic)及有時間目標的(time-targeted),這五項的英文第一個字母恰好組成SMART,因此也稱為SMART原則。
行為
是指人類與其他動物的動作、行動方式,以及對環境與其他生物體或物體的反應。詞性為中性。在生物適應環境上,行為有很重要的意義,有助於避免受到負面的環境因素所引響。在人類或其他群居動物的社會裡,有一些行為是不被接受的。
對動物而言,行為可以是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可以是自願也可以是非自願的。而且是受到內分泌系統與神經系統的控制。一般認為行為的複雜度和生物體神經系統的複雜度有關。若生物體的神經系統越複雜,越有可能學習新反應,調整其行為。
植物和細菌可以因外界影響因子而活動,像是藍綠藻的趨光作用。高等植物沒有移動的能力,但仍有依外界的變化的行為。例如依日夜的變化而開花、葉向光性,甚至食蟲植物還可以捕捉昆蟲。
行為主義是心理學中的一支,主張心理學應該研究可以被觀察和直接測量的行為,反對反對研究沒有科學根據的意識。人本主義心理學家研究行為,但是並不是透過一些簡化行為,視為一些由成分、元素以及實驗室實驗變數的組合的方法。相反,他們在人們的生活歷程中尋找行為模式。與行為主義者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關注個體所體驗到的主觀世界,而不是由觀察者和研究者所看到的客觀世界。在這個意義上,他們也被認為是現象學家——那些研究個體對事件的個人觀點的人。人本主義心理學家也試圖研究整體的人,將一種整體的觀點運用於人類心理學。他們相信真正的理解要求一套與對社會力量和文化力量的認識相伴的關於個體心理、身體以及行為的完整知識。
風險
是相對某有機體的,指某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發生,能阻礙有機體的發展,甚至走向衰亡,風險是指事件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風險(Risk)與危害(Hazard)並不相同,舉例而言,存在於蘋果中的蠹蛾是一種危害,會造成蘋果的傷害,但是風險則是這樣的危害發生的機率,例如當一隻蠹蛾因為蘋果進口而進入蘋果林後,對於整體蘋果生產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的機率。而這樣的風險機率計算,是否可以承擔或是要避開等後續的管理規劃以及如何管制,是計算風險的目的。
從認知學上講,風險的損害發生與否,損害的程度取決於人類主觀認識和客觀存在之間的差異性。在這個意義上說,風險指在一定條件下特定時期內,預期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可以用機率進行測量,風險的期望值為風險發生的機率與損失的乘積。
風險的特徵
客觀可能性
風險是客觀存在,雖然可以採用防範措施防止或降低風險發生導致的損失,但是不可能完全消除風險。
偶然性
對於個別事件來看,風險導致事故的發生又有不確定性,不幸事件何時何地如何發生帶來多大損失,有很大的偶然性,對於獨立個體來說,事先難以確定。
可測性
單個風險的發生雖然是偶然的,但是大量同質個體某一時期某種風險的發生又有其規律性。就大量風險單位而言,風險發生可以用機率加以測度。
風險發生的因素
風險發生的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的條件。
實質風險因素指對某一標的物增加風險發生機會或者導致嚴重損傷和傷亡的客觀自然原因。如空氣乾燥是引起火災的風險因素,地面斷層是導致地震的風險因素。
心理風險因素指由於心理的原因引起行為上的疏忽和過失,從而成為引起風險的發生原因。例如亂扔煙頭容易引起火災、酒後駕駛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等。
道德風險因素指人們的故意行為或者不作為。比如放火引起火災、故意不履行合約引起經濟損失等。
風險發生的過程
風險形成
風險形成的過程是風險發生的因素不斷組合的過程。
風險發生
風險發生是風險因素不斷組合、增加、成長所導致的結果。這個結果對於個體來說具有其偶然性,是不確定的,但是對於大量同質個體組成的總體而言,又有發生的總體趨勢。
風險損害
風險發生導致價值的喪失,稱為風險損害。損害的內涵很廣,包括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創傷等。
風險的分類
風險分類有多種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按照風險的性質劃分
1.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機會而沒有獲利可能的風險。
2.投機風險:既有損失的機會也有獲利可能的風險。
按照產生風險的環境劃分
1.靜態風險:自然力的不規則變動或人們的過失行為導致的風險。
2.動態風險:社會、經濟、科技或政治變動產生的風險。
按照風險發生的原因劃分
1.自然風險:自然因素和物力現象所造成的風險。
2.社會風險:個人或團體在社會上的行為導致的風險。
3.經濟風險:經濟活動過程中,因市場因素影響或者管理經營不善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
按照風險致損的對象劃分
1.財產風險:各種財產損毀、滅失或者貶值的風險。
2.人身風險:個人的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殘疾、死亡的風險。
3.責任風險:法律或者有關合同規定,因行為人的行為或不作為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行為人所負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
風險相關概念
風險與危險
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說法:「投資股票的風險很大,但是高風險產生高回報」,「戰爭爆發的危險依然存在」等說法。風險與危險兩者的相同點都是可能對行為主體發生損害,不同點在於,風險是抽象的概念,由多個因素構成,其結果導致損害,也可能導致獲利;但是危險通常指一種具體的概念,其結果導致損害。保險公司經營的是風險,而不是危險。
風險與冒險
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冒險是人的主觀選擇和決定。
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風險的一種,歸類於社會危險中,指人們故意行為或者不作為導致的風險。在保險業界最常見。例如為了獲取全額的保險金補償,被保險人在火災發生時故意不施救;為獲取巨額的保險金,故意使被保險的兒童處在危險狀態等。道德風險又分為事前和事後。前者如自行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因車主就不上鎖而導致被盜;後者如汽車司機在汽車行駛中碰傷行人,由於保險公司往往設置免賠額,但司機為了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故意將被撞傷的行人增加原本可避免的更大創傷。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願意承保並能夠承保的風險。判定可保風險有如下條件:
風險確實存在,並且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
風險不存在則不需要保險,風險發生導致的損失小,則當事人自己就可承擔,沒有必要獲得保險保障。
風險必須是意外的。
針對某個單獨保險標的而言,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並且不是故意行為導致的。
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損失的可能,但是大量標的沒有同時損失的可能。
只有有大量可能遭受同樣風險,保險人才能估算損失;大量標的有同時損失的可能(此為巨災損失),保險人的生存就成了問題,如果承保無疑於賭博。
風險必須是非投機性的。
如果保險人承保投機風險,則被保險人可因風險發生獲得利益,也可因風險發生導致損失時獲得保險賠款,則被保險人確定獲利。從而鼓勵投機,導致保險人損失變大。
風險具有現實可測性。
有可測性,保險人才可能通過測度釐定費率。
保險成本須具經濟性
如果為了避免此項危險,其所需之保險費過高,則會造成企業之沉重負擔,而這並非保險之本意。保險在於提供保障,而非牽制生產。
合法性
保險所承保之標的,須為合法,否則均不可保。若承保將造成社會動亂。
風險的不同學說
損害可能說與損害不確定
說美國學者海恩斯(Haynes)最早提出風險的概念,對風險進行分類並對風險的本質進行了分析,定義風險為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為風險管理和保險相結合奠定了理論基礎。
美國學者威利特(Willet)把風險理論與保險聯繫起來研究,把風險與偶然和不確定性聯繫起來,提出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不確定性,從保險業的角度探討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繫。
風險因素結合說和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差異說
佩費爾(Peffer)認為風險的不確定性是主觀的,而機率是客觀的。主張風險與風險因素結合起來概括,澄清了風險不確定說的曖昧關係。
威廉斯(Williams)和海因斯(Heins)認為風險是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的差異,差異越大則風險越大。從而對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進行了定義,認為不確定性也可測。
選擇
是判斷多個選項更值得選取的決定。如果是關於經濟學的話會牽涉到機會成本。如果是關於生物學的話會牽涉到性選擇、自然選擇等。選擇多數都會選取更好的選項,不過也許會有例外的情況。
心理學
根據心理學「三分之一效應」,在有3個或3堆選項並列在一條線上時,自然會產生對第一和第三的抗拒心理,並選擇第二個。例如人不會購買商店街首幾間商店購物,到了中間便會產生後悔心情,自然進入商店街中間的商店。
控制
可以指:科學與數學
模控學(又稱控制論),在動物和機器中控制和通訊的科學。
控制字元,一種在計算領域的代碼標示。
自動控制,是指不需藉著人力親自操作機器或機構,而能利用動物以外的其他裝置元件或能源,來達成人類所期盼執行的工作。
生育控制,用來減少生物產生後代的方法。
控制器或遙控器,是一種能送出電子信號到特定目標上之接受器的裝置,以達到操控該裝置的目的。
責任
(liability)可以分為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亦可指個人或組織的責任。通常是指因為某種規範或當事人間約定,而發生使當事人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一般說來,發生法律責任的要件是比發生道義責任的要件更加嚴謹些,效果也更加嚴厲,但這也不一定。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大多數情況是在違反法律或契約之後,責任的內容才會具體顯現。例如:違反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會有刑事責任;違反民事契約,當事人通常要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當事人負擔某種民事責任之後,會因此對他人負有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例如: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即是損害賠償責任),而對於他人負有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正是「債」的本質。(漢字「債」即是由「人」字旁與「責」所組成)。因此,在法律上,責任與債、義務概念上密切相關,所指涉的都是法律效果,而責任大多是用在描述當事人已經違反法律或契約的狀況。
例如:在台灣的民法體系中,是將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列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規定於民法債編當中。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體系中,則是將侵權行為單獨立法,稱之為侵權責任法。兩者體例雖不相同,但對照之下適足以顯示出責任與債本質上的密切相關性。
道義責任
道義責任可能隨文化不同而不同。
責任及履行
道義責任沒有履行,應當負責的人會受到道德譴責。法律責任沒有履行,如果標的大,受益人可以通過法院來追溯。如果標的太小,極少有受益人會為了道義上的原因通過法院來追溯,因為成本太高,所以就放棄了。有條件的受益人也可能通過暴力來追溯。
虛擬責任
在於電腦遊戲或電腦網路遊戲中所產生的責任是虛擬的,玩家有特殊約定的除外。而網路本身是真實的,人們在網路上發生的任何行為都是真實的,因此也都要負責任的。
知情權
(Right to know),由於美國1960年代的勞工運動和環保運動而興起,尤其因為《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這本書掀起的環保運動、車諾比核事故等環境污染引起環保意識高漲、調查性新聞報導等新聞自由風行、近代公民權的提昇、等,知情權隨之大幅發展。知情權最初主要提倡:個人有權利知道自己日常生活裡接觸到哪些化學藥劑;後來發展成較廣義的基本權利,牽涉到個人的生活、工作、到新聞媒體、大眾傳播等,並逐漸納入美國聯邦法和各州立法,還訂每年9月28日為國際知情權日(International Right-to-Know Day) 。
起初,知情權分成兩大類:社區知情權(Community Right to Know)和職場知情權(Workplace Right to Know)。1984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全人類均應當享有的「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媒體近用權」;「知的權利」指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由此觀之,「知的權利」和知情權精神雷同。知情權於是常廣泛用於媒體報導的理論基礎,支持新聞自由。
人權
(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包含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基本權利。
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障人權是普世基本道義原則。政府或社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 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重要也存有政治及學術爭議。如學者路尚青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相關法律的人權法律體系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合理;而學者張文貞則認為中華民國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歷史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佈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為人類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和羅馬。
里程碑
《大憲章》(英國,1215年): 國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約束,貴族的權利得到保障。
《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 人民的權利及自由從此被制定。
《美國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 獨立宣言聲明了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快樂的權利。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1789年): 自此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1948年): 列出了三十條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人權。
價值依據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權為其種族滅絶提供合法的途徑。
馬裏旦説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西塞羅曾説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人權只是一個抽象的框架,一個曖昧不明的理論模式。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人權」,並對此展開了曠日持久的爭論。但這並不影響人權作為一種廣為接受的標準。
普世性
人權的普世性在政治學和法學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 (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及其衍生開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為只有當公平、道德和公正這些更高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才可以被執行。在法律實踐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過法治 (英語:rule of law) 和法治國 (德語:Rechtsstaat) 的概念體現出來。法治可分為狹義法治和實質法治;狹義的 (英語:formal) 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不提供「公正」,但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實質的 (英語:substantive) 法治擴展了狹義的概念,包括某些與此相關的包括自由、人權和民主在內的個人實質性權利。實質法治的這個擴展則在法理上承認天賦人權,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儘管在學術界狹義法治比實質法治獲得更廣泛的認可,但在各國的法律實踐上,憲政國家的憲法普遍包括了人權法案,因而實質法治得到事實上的廣泛的確認。人權正是通過憲政和法治被認為是普世價值。
主要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
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
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財産權
財産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産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尊嚴權
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獲助權
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受教權
受教育權被認為是一種人類權利並被理解為一種自由的權利,明確了對兒童進行初級教育、對所有兒童推廣中等教育的義務、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以及對未接受過完整初級教育的個體進行基礎教育的義務。除了這些規定個體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之外,受教育權內容還包括消除各級教育系統內的歧視、建立最低標準以及提高教育質量。
受教育權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26條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4條中,在1960年教科文組織的反教育歧視公約中、歐洲人權公約第1號議定書以及1981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得到重申。
受教育權在《歐洲人權公約 第1號議定書第2條 - 受教育之權利》以及很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相關規定,例如:比利時憲法(原第17條,現第24條)以及荷蘭憲法(第23條)
進階內容
人權的基本內容僅僅一種最低限的保障,在現代文明社會中,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又出現了很多對人權的擴充。人權的進階內容一般都是基本內容的融合、擴展、深化。但是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樣性,對於以下的人權內容和具體的實現方式還存在這不同程度的分歧。
發展權
「發展權」最早是197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題為《作為一項人權的發展權》的演講中被提出,並立即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強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在第34/46號決議中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平等發展的機會是各個國家的天賦權利,也是個人的天賦權利。1986年,聯合國大會第41/128號決議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對發展權的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和實現途徑等基本內容作了全面的闡釋。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從而使發展權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統。發展權在堅持個人良好發展的同時,也強調了「集體人權」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國,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發展機會。發展權強烈的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際制定的國際秩序的不滿以及對國際公平正義的訴求,甚至透出相當的共產主義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在人權方面的交鋒重點。
民族自決權。追根溯源,民族自決權其實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說和人民主權說。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反映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歷史文獻。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贊成民族自決原則。二戰之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的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多次得到確認和重申,並作為一項重要的集體人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民族自決權風靡一時是與資產階級革命,以及二戰以後大批受壓迫的民族和國家獨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國際形勢大大改變的現在,民族自決權更加強調的是本民族國家自主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項集體人權。對於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重要人權國際社會普遍沒有異議,但對於民族自決權的限度,民族自決權與最低人權標準的之間的矛盾等,國際社會的鬥爭相當激烈。民族自決權被普遍用於發展中國家反對已開發國家「干涉」的重要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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