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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 應申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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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7-22 05:04
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 應申繳奢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奢侈稅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若不符合奢侈稅排除規定,就要依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102年間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的透天房地,初步審核A君符合排除規定。但進一步查核後,卻發現A君當初買房時,房子已出租使用,A君買房也繼續承受租賃契約。
另外,A君買下房子後,將房地設定抵押給B君以借款1.2億元,後來因為債務到期無力清償,於是只好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給B君所有。也就是以1.2億元的代價,將房地移轉給B君。
國稅局表示,依法A君應該繳納10%、1200萬元的奢侈稅,但A君卻沒有依規定申報稅。因此,國稅局除補徵奢侈稅1200萬元之外,還處罰鍰1800萬元,連補帶罰共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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