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4-09-21 14:14

一般保證人與連代保證人之不同

一般保證人與連代保證人之不同
先訴抗辯權︰指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前,保證人拒絕替債務人償還債務。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連代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我國實務上,認為「連代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等債務地位,即債權人可以任意找連代保證人或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白話的說︰就是債權人找任一人要錢,不要費話,就必須給錢。
當債務人沒錢付時,保證人要付錢。不過要區分以上二種不同類型。一般保證人比連代保證人來的有保障。
丈夫欠錢,妻子無義務要替他還錢。除非,丈夫欠的是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而借的錢。
保證人不一定要有固定收入,不過,你想,債權人會要債務人找一個沒有資產的人當保證人嗎?
連帶保證人所附的責任就是,當債務人跑路時,找不到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出面償債或找出債務人.
背書意思相近,但是背書在商業上有可能是關係人,
比如說:
你沒支票,可是又需要用到支票做支付工具,你就請我開支票由你背書來支付款項.
萬一我跳票,你一樣要負擔清償的責任.
用法不同,程序不同,但是責任卻很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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