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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4-08 17:33

失業族繳稅 可延三個月

失業族繳稅可延三個月
5月報稅季節來臨,失業民眾壓力更大了。最近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接到許多民眾詢問失業給付、資遣費到底需不需要報稅?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失業給付不必報稅,但資遣費則要。不過,失業民眾可以申請延後三個月繳稅,降低負擔。
上班族失業時會先從公司領取一筆資遣費,以及勞保局發給的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發放的失業給付等補助都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免繳所得稅。
也就是說失業勞工從勞保局手中拿到的失業給付都不必繳交所得稅。
如果是被資遺的勞工,從公司領到資遣費則要報稅,凡是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都屬於退職所得,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林由敏提醒,財政部已開放失業民眾可申請延後繳稅,延緩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不過,失業民眾得在5月結算申報所得稅,再以書面的方式申請延後繳交稅款。如果申請延後繳款日是在5月31日,最晚可以延到8月31日再繳交稅金。
依據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的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提出申請,包括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2009/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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