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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4-09 14:39

政院通過文創法草案 刪除藝文消費抵稅

政院通過文創法草案 刪除藝文消費抵稅
2009/04/09 14:15 中央社
行政院今天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最受矚目的藝文消費抵稅構想,在財政考量下遭刪除,調整為補助國中小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文建會認為此舉更能擴大藝文消費市場。
行政院長劉兆玄上午主持行政院會,聽取並通過文化建設委員會規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後裁示,文化創意產業是21世紀創造經濟新局的關鍵新興產業,未來政府將從協助與獎勵補助、捐助成立基金會、租稅優惠及鼓勵文化園區開發利用等機制,以促進文創產業的經營與發展。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說明,文創產業具有小型、分散、多樣化的特色,多屬微型的經濟規模,未來將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創產業的投資、輔導。
至於文建會在討論階段時曾提出為鼓勵藝文事業發展,原主張全民藝文消費抵稅構想,但黃碧端今天表示,由於財政單位認為,若依規劃每人每年最高可有新台幣1萬2千元抵稅額,一年將損失65億元稅收,在考量財政情況下,雙方協調刪除這項條文。
黃碧端說,藝文消費抵稅的構想另調整為補助國中小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活動,相信此舉更能擴大藝文消費市場,及有效扶助藝文團體,且草案中還有其它的稅賦優惠措施,例如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藝文活動的門票轉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可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此外,企業投入文創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的支出金額,也可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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