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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5-05 08:39

大陸法人可買自用不動產

《各報要聞》大陸法人可買自用不動產
2009/05/05 08:07 時報資訊
據了解,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可望在二週內明朗化,其中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將另訂辦法規定。
至於陸資來台產業別開放項目,經濟部負責的製造業部分,仍在最後匯整階段,近期將會報院。
部分人士質疑開放陸資來台,恐會發生陸資惡意併購的情形問題,經濟部長尹啟銘表示,開放陸資來台,一樣會嚴加控管,持股10%以上,視為直接投資,須報投審會同意,絕對不會發生惡意併購情況。
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來台投資所需業務使用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用,但不打算開放以不動產作為投資營業項目。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呂雪彗、侯雅燕/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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