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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5-19 09:28
教師待遇立法 保障教師權益─私校老師本薪比照公校 違者罰鍰
教師待遇立法 保障教師權益─私校老師本薪比照公校 違者罰鍰
記者黃朝琴/臺北報導 2015-05-19
立法院今日將二讀《教師待遇條例》草案,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和各校教師昨日在立法院靜坐抗議。教育部昨日表示,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是提高法律位階,加強保障教師權益,並要求私校教師本薪比照公校,變更加給應經協商,否則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
立法院4月27日審查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其中第17條將原本〈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規定的強制條文,改為不具強制性的「得準用」,一字之差,讓私校教師薪資淪為各校自訂,可能讓私立大專助理教授面臨29K條款,只剩29435元的本薪可領。
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表示,民國102年10月曾令釋私校教師本薪應比照公校教師,加給部分則由私校依財務狀況規劃,但要納入聘約,在未和老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但法規命令位階較低,僅能依私校法對違法學校處以減招等處分。
張秋元表示,為加強對教師的保障,規劃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來提高法律位階,保障的範圍不變,要求私校教師本薪比照公校,加給由學校依財務狀況決定,為讓校方落實執行,草案新增罰則,可處違法學校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張秋元指出,所謂的「準用」並不等於「適用」,草案內容由「準用」改為「得準用」,在保障教師權益上並沒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