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隆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5-22 23:17

房屋經判決移轉 可由勝訴人代理申報繳納契稅

2015/05/22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財政部說明,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不動產之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目前實務上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經法院確定判決敗訴之當事人買方應協同勝訴之當事人賣方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該賣方未協同辦理,買方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單獨申請登記者,基於契稅申報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宜准該買方代敗訴之賣方申報及繳納契稅,俾利勝訴當事人持憑繳納契稅收據,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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