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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勵志成長   發佈於 2015-06-01 08:25

所得稅

本帖最後由 夜景 於 15-06-07 15:25 編輯
依所得稅法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次領取總額在15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15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0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0,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備註:一、依據財政部93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7470號函及94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5941號函規定,94及95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次領取總額在15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15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12,000元乘以退職服 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1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76,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備註:二、依據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72421號、96年1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70號公告及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7242號函、96年1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90號函規定,96及9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次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 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備註:三、依據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98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7530號公告及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910號函、98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7531號函規定,98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 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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