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888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6-03 22:59

消保法修正 生鮮無鑑賞期

消保法修正 生鮮無鑑賞期
記者陳依凡/臺北報導2015-06-03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行政院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商品。修法公布施行後,包括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與電子音樂可能入列。
現行消保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不願買受收受的商品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不過,部分商品性質特殊,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
因此,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同時,三讀修正通過定型化契約定義,定型化契約不論是供不特定或特定多數消費者都適用,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得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