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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買股逾10%視為直接投資第一階段無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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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5-12 22:12
陸資來台買股逾10%視為直接投資第一階段無投資限額
陸資來台買股逾10%視為直接投資 第一階段無投資限額
2009/05/12 20:30 鉅亨網
陸資來台如何管理?經濟部今 (12) 日詳細說明審 核管理機制,除了經第三地投資公司陸資比率逾 30% 為認定標準,陸資投資台股若超過 10% 也視為直接投 資,第一階段沒有投資限額。此外,經濟部也訂定防禦 條款和後續查核機制。
為避免陸資經由第三地來台投資,以規避陸資投資 規範,經濟部規劃,經第三地來台投資的外國公司,其 含陸資比率逾 30%,或陸資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 能力者,比照陸資直接投資管理。
至於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控制能力,亦即有實質影 響力,經濟部表示,將參照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規範, 以「行政函釋」的方式確定範圍。
此外,陸資來台投資可以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 的股權、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獨資或合夥。若購買上 市或上櫃、興櫃公司的股票,累計或單次超過 10%者, 視為直接投資,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至於累計或單次未超過 10%者,則適用金管會訂定 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 ,目前僅開放 QDII 投資單一台灣上市上櫃公司,不得 擁有經營權。
經濟部並訂定防禦條款,規定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 具有軍方投資目的的企業,將限制其來台投資。如果經 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者,在政治、社會或 文化上具有敏感性,影響國家安全者,或對國內經濟發 展、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得禁止其投資。
在後續查核機制上,經濟部強調,必要時,主管機 關將要求其申報資金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實收 資本額新台幣 8000 萬元的陸資投資事業,將規定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並接受檢查。
由於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第一階段開放項目,均屬一 般性的製造業,以及台灣加入 WTO 承諾開放的服務業, 因此目前暫時沒有投資限額規定。
未來,將視陸資來台投資,對台灣整體經濟、產業 以及社會的影響,並配合第二階段開放的項目,依據兩 岸條例第 73 條規定,訂定投資限額、投資比率,並視 需要針對特殊產業的投資案,進行專案審查。
至於相關配套措施上,除經濟部訂定「大陸地區人 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管制事業在台設 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2 項草案外,還涉及未來 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台的停居留、就醫、就學、金融 需求,以及購買不動產等配套措施。
經濟部指出,配套措施亦涉及勞委會、內政部、教育 部、衛生署和金管會等單位,目前也已完成規劃,基本上 較外資規定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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