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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18 22:16

隱形眼鏡需處方箋 公告加強宣導

隱形眼鏡需處方箋 公告加強宣導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2015-07-18
臺北市衛生局要求民眾購買隱形眼鏡時,需提供6個月內有效眼科醫師處方箋,業者違規販售,最高可罰150萬元,新制將於一個月後上路。衛福部食藥署指出,正在製作相關公告,未來業者需在店內明顯處貼出標語公告,加強向消費者宣導。
食藥署表示,國內通過核准的醫療器材有1700多種,隱形眼鏡是唯一「民眾可自行購買、但須出示處方箋」的醫療器材。原於民國91年公告特別規範日拋型,屬於醫療器材,需有眼科醫師處方才能買,若違反規定,可依消保法開罰6萬至150萬元;去年衛福部修正公告,重申隱形眼鏡屬醫療器材,購買時需有醫師處方,建議近視民眾應定期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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