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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31 22:41
試場規則修正 穿戴式裝置禁入
試場規則修正 穿戴式裝置禁入
記者劉佩倩/臺北報導2015-07-31
考試院院會昨日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禁止攜帶穿戴式裝置及通訊器材如google glass或apple watch進入考場,違者視情節輕重,可能被扣除該科目成績5到20分。
配合典試法修正和實務作業需求,考試院昨日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考量穿戴式裝置日漸普遍,增列應考人如於考試中將穿戴式裝置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的規定;另增訂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口試結束前使用上述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除口試成績3分至5分規定。
考選部在修正案中說明,穿戴式裝置是指可以穿戴在身上出外進行活動的微型電子裝置,包括得收發電子郵件、拍照及錄影的智慧眼鏡,如google glass;可以通話、接收簡訊、上網的智慧手錶,如apple watch;得感測、監控生理資訊的智慧手環,如小米手環;可以通話及播放音樂的智慧耳機,如藍芽耳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