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ay888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1-24 11:34
4大租稅優惠 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4大租稅優惠 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2015-11-24 10:48聯合晚報 記者程平
為藉由簡化合併程序及提供更多租稅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交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的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三讀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以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的對價。
同案也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例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信託時。金管會指出,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但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夠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