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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1-27 14:36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競業條款最長不得逾2年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競業條款最長不得逾2年
2015年11月27日 13:22林思慧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離職員工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且原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三讀條文將競業條款相關規範明訂在勞動基準法中,規定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方式約定競業禁止,禁止年不得超過2年,還須符合4點規範,否則該競業條款無效。
4點規範包括雇主要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能接觸營業祕密法中訂義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三讀條文明訂,所謂「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工作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不利變更;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並需考量勞工家庭的生活利益。(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