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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2-09 09:20
遏止肉搜 嚴禁公開性侵被害人資料
遏止肉搜 嚴禁公開性侵被害人資料
記者許博淳/臺北報導2015-12-09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識身分的資訊,違反規定者,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若散布資訊者為個人,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
由於現行規定僅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被害人身分,為遏止「網路肉搜」歪風,三讀條文將現有僅規範媒體的法條擴大範圍到任何人,明令規定除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報導必要,任何人不可任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資料,違反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訊)問,並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此外,修正案也擴大性侵案件的通報人範圍,不只司法人員、矯正人員,連村里幹事等都列為性侵害案件的通報義務人;且主管機關若得知有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處理,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立委尤美女表示,15年來發生在監獄及看守所的性侵案件共有86件,此次修正也將矯正人員列入性侵通報義務範圍中,希望以後監所內若有性侵案發生時,能在第一時間通報,讓被害人能得到輔導及法律協助,並啟動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