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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2-12 10:46
立院三讀通過 遺屬年金受益人可追補5年
立院三讀通過 遺屬年金受益人可追補5年
記者蘇家慶/臺北報導2015-12-12
立法院昨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自明年3月1日起,若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但遺屬年金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時申請,得追溯發給請領之日前5年的給付。
由於遺屬年金具有長期保障遺屬經濟生活的性質,但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多為年邁長者、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常因經濟或資源上的相對弱勢造成資訊落差,致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待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年金,造成權益損失。
三讀條文中新增,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訴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的部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