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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2-12 10:47

立院三讀通過 低收入戶扶助金每4年調整

立院三讀通過 低收入戶扶助金每4年調整
記者蘇家慶/臺北報導2015-12-12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每4年定期調整一次,且提高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比例,以落實中低收入戶之照顧。
依據修正條文明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現金給付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CPI較前次調整之前1年CPI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為負數時,不予調整,使領取此法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之民眾,基本生活能獲得合理照顧。
針對中低收入戶學雜費,修正條文則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中,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則可減免學雜費60%;學雜費減免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另其他其他法令中有性質相同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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