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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12-13 15:52

地價稅 可申請由土地使用人代繳

2015-12-1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如果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並約定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地價稅時,該土地所有權人可向稅捐處申請由使用人來繳納。
不過,財政部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使用人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土地地號以及使用面積等資料,以利稅捐機關核算使用人應負的地價稅額。
同時,稅捐機關核准稅捐由使用人代繳後,代繳人若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催繳欠稅;也就是說,繳款書上記載納稅義務人仍維持不變,僅增加註記代繳人字樣,土地所有權人的納稅義務並不會因為申請由他人代繳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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