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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2-16 09:39
立院三讀 病歷列敏感個資 不得蒐集、利用
立院三讀 病歷列敏感個資 不得蒐集、利用
記者蘇家慶/臺北報導2015-12-16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病歷增列為敏感性資料列舉事項,並將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除罪化。
為解決部分現行條文實務上窒礙難行之窘境,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確實可行,行政院提出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昨日由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依據修正條文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惟條文內所列情形者,如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不在此限。
為使公務機關請求相關單位協助提供特種資料之必要能有所依據,修正條文增訂,特種個資得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尊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另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可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資料,惟需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修正條文亦規定,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的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的當事人,可運用特種資料。
此外,修正後條文刪除第41條第1項,將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除罪化。法務部說明,非意圖營利部分而違反該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已足夠,且相關行為需課予刑責者,刑事法規已有規範,遂將第1項規定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