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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2-19 10:54

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 置入行銷定罰則

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 置入行銷定罰則
記者蘇家慶/臺北報導2015-12-19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爭議多時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修正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包括黨政軍維持零持股、購物頻道納管及商業性置入性行銷法制化;並針對違反商業性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明定相關罰則。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修正條文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改正,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置入性行銷方面,《衛星廣播電視法》新增條文規定,衛星廣播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節目;並增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行銷。
至於可開放部分,修正後《衛星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規定,得為置入性行銷的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的認定、節目與插播廣告的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此外,院會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新討論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並於6個月內訂定,送立法院審查;另有關無線台必載議題,在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前,依現行NCC函釋維持現狀,等全面數位化後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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