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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2-30 16:09
中嘉案 公平會3條件准了
中嘉案 公平會3條件准了
2015-12-30 14:56:52 聯合晚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以債代股 遠傳結合摩根士丹利
公平會今天宣布核准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IV,L.L.C.(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與中嘉網路結合案,由於遠傳以公司債方式,獲取未來入主中嘉的先機,公平會表示,目前無法認定遠傳有參與收購中嘉,但為消除疑慮,公平會列出三項條件,包括遠傳相關公司董監事與經理人,出任中嘉網路董事比例不得逾五成,遠傳相關事業不能直接或間接控制中嘉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
公平會副主委邱永和指出,此案僅涉及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移轉,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但有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數位匯流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因此通結合申報案。
對於遠傳在中嘉交易案的角色,公平會雖認定目前沒參與,但考量遠傳經營數位匯流市場的企圖心,未能完全排除遠傳於相關法令鬆綁前,先透過其他方式控制參與中嘉經營與人事任免,必須列出三但書,避免影響中嘉交易案的評估。
公平會對中嘉案提出「特別附加負擔」,包括不得有幾項行為,像是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不得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公平會亦要求每六個月彙送遠傳電信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清單。
邱永和指出,公平會也決議另行文遠傳電信,提醒未來若與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有各種的結合型態,都須依法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如未申報當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規定予以嚴懲,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中嘉案 還要過NCC這關
【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中嘉網路出售案通過公平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中嘉案也通過行政程序審查,將等委員會排定時間審查。NCC平台事業處副處長梁溫馨表示,未來將針對五原則審查,包括對產業發展是否有利,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程度,對台灣的投資發展計畫,對員工權益的保障,以及加強數位化進度。
NCC在11月底針對中嘉案舉行聽證會,了解交易案的資金結構與對產業發展影響。梁溫馨表示,如果新買方能夠提出比原來的股東更好的方案,這項交易是可以考慮的。
中嘉案僅涉及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移轉,先前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頂新集團先後想投資中嘉都鎩羽而歸,直到今年遠傳電信以債代股入主中嘉,才現曙光。
根據NCC11月公布投資架構,中嘉案整體投資金額達745億元,由摩根士丹利旗下荷蘭商NHPEA Chrome Holding B.V代表,和台灣代表公司廣欣伍收購中嘉股份,其中遠傳因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無法直接持有,以171.2億元認購公司債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