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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幸運草O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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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1-30 12:05
多人持有繼承土地 仍可申請自住稅率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繼承是民眾取得房地的主要方式之一,日前有民眾詢問,和母親設籍並居住在父親遺留的自用住宅用地,但因該地未辦理繼承登記,不知道是否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高雄市稅捐處釋疑,由於該地屬各繼承人共同擁有,因此繼承人應自地價稅開徵的40天前檢附相關文件申請。
稅捐處指出,由於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最多只限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稅捐處強調,父親遺留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自死亡日起就屬各繼承人共同持有,如繼承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應在地價稅開徵的40日(9月22日前檢附繼承系統表等相關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但如果只有其中一位繼承人單獨提出申請,就只能依該繼承人的應繼分面積核准適用自用稅率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