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888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3-26 09:34

立院三讀 《災防法》修正 減輕災民財務負擔

記者張晏彰/臺北報導 2016-03-26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條文明訂災民於一定期限內,健保、勞保、農保等保險費用由政府支應,也明訂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的適用範圍。此外,此次修法條文回溯到104年8月6日,讓蘇迪勒風災與臺南強震災民,都能適用。
為協助近年來遭受颱風、強震受災戶盡快重建家園,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災防法,對災害定義,將土壤液化造成禍害以及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都納入範圍。
三讀修正條文增訂,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以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若為天然災害受災者,於一定期間內的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受災者,應自付的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也由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稅捐減免方面,金融機構對災民於災害前辦理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的償還期限得予展延,期間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另為協助災民重建,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至於天災所致農損部分,則參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立法,增訂在災害發生前已辦理以農地、魚塭等農業相關設施為擔保品之貸款,若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