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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5-06 09:41
政院修正眷改條例 拒改建眷戶還房 可領補償費
政院修正眷改條例拒改建眷戶還房可領補償費
http://news.gpwb.gov.tw/p/b_F0101/20160506/0035689.jpg 行政院昨日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及第22條修正草案,主要刪除國軍老舊眷村興建完成之限制,以及增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可領取拆遷補償。圖為新北市四知八村改建基地住宅外觀。( 本報資料照片 )
記者洪健元/臺北報導 2016-05-06
行政院昨日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及第22條修正草案,主要刪除國軍老舊眷村興建完成之限制,以及增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可領取拆遷補償;立法院也初審通過增訂第22條之1條文,規定原眷戶除可獲得拆遷補償外,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28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
行政院與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昨日分別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進行修正與審議,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自民國85年完成三讀通過眷改條例立法以來,20年來已先後完成52處眷村改建,安置將近7萬眷戶,成效顯著,為落實眷改政策的一致性與公平性,並因應大法官解釋,有必要提出該修正草案。
其中,根據現行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規劃改建的眷村,其原眷戶有3分之2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的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但是,由於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對不同意改建者,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形成差別待遇,對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改建的原眷戶,也沒有特別處理的規定,導致未臻妥適。
因此,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第3條文,刪除國軍老舊眷村須於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限制,讓所有老舊眷村得以全部改建;並在第22條增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領取拆遷補償。
另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日也初審通過增訂第22條之1條文「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的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同時也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28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確保條文更臻完善。